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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近日,昌都市纪委监委牵头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章29条,从8个方面明确容错的政策边界,从16个方面明确容错的具体情形,从7个方面明确容错的附加条件,从7个方面明确不得容错的情形,对容错纠错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容错事项、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办法》规范容错纠错工作程序,细化为“申请—核实—研究—处置—反馈—备案—公开”7个环节,明确3种容错启动程序和3种处置方式,明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负责容错纠错的办理工作。
“《办法》出台实施,将进一步树立保护担当者、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问责不为者、打击诬告者的鲜明导向,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切实为干部减压助力,为干事创业者吃下‘定心丸’。”昌都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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