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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省教育厅召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综合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背景与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实施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
《实施意见》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
《实施意见》明确,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学科竞赛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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